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2008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再次通过了修订。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再次修订调整幅度很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以法律规定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第四,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措施更加细化,分为5节进行了表述,分别是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与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内容。